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50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8MA3Q8LM314。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黄洋,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何黄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