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执1477号
案件名称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大柏庄。

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杜文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1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