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大柏庄。
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杜文访,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1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