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1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县刘河镇满月超市,住所地:蕲春县刘河镇蕲太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4Q。
经营者:朱卫兵。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刘河镇满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