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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人民法院、杨荣奎假冒注册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02执670号
案件名称滨城区人民法院、杨荣奎假冒注册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滨城区人民法院;杨荣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荣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荣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线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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