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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益津市场顺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益津市场顺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益津市场顺昌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0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益津市场顺昌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益津市场板房街1号。

经营者:樊国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益津市场顺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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