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爱上纯歌房,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中段路北(米兰公寓楼下)。
经营者:许卫东,该歌房经理。
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爱上纯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知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爱上纯歌房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爱上纯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