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9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滏临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郭朝晖,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