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99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盛雄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太和文化礼品城一层外围9-2、3号。
经营者:姜紫君,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靖,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盛雄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