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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陈在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16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在阳,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祥,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陈在阳儿子,特别授权。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陈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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