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05号原告:谢宏义,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小雨点母婴用品生活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警官路北文化路西聚源花园小区6栋22号商服。
经营者:王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小雨点母婴用品生活馆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谢宏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宏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谢宏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