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7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生志,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2MA4D5W1U2C。
经营者:杨生志,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206042419,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加尤镇上伞村茶洞屯3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2020年9月9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生志(经营者杨生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