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29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公司编号1996555。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聪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55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931853A。
法定代表人:刘益民,执行董事。
被告:海宁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利三区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6293831M。
法定代表人:陆龑涛,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聪冠贸易有限公司、海宁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