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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杨小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7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小林(原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经查,原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已进行注销登记,经营者仍为杨小林,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林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事宜已达成庭外和解,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樊 英审判员  许成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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