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2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军磊百货商店,住所地阜宁县阜城新盛街8号。
经营者:刘磊磊。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阜城军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