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1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宜昌东郡店,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13号。
负责人:于三陆。
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靖忠。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宜昌东郡店、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