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1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三路与沂蒙路交汇西金石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被告:孟庆彬,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方大厦)(山东省菏泽市东方红大街与解放大街交叉口向东20米左右路北“炫酷世界全场2元”)。
经营者:孟庆彬,个体工商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恒安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卫生巾、纸尿裤和生活用纸制造商。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
近期原告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本地市场上销售有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侵权状况很严重,于是对部分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店铺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经证据保全公证后鉴定,系假冒产品。
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所诉侵权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本案应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