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95号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铭晨(曾用名孙情根。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铭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