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曹君(曾用名:董曹军),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涉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跃华,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建新,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艳菊,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亚琴,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永军,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冬青,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
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曹萍,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春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建群,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云芳,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凌晶,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虹,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梦媛,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昇,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陈瑶,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朝章和检察官助理梅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及辩护人顾跃华、崔艳菊、马洪培、沈雪军、胡云峰、倪春月、文云芳、徐凌晶、李雪玲、蒋昇、沈红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证人张某出庭作证。
现已审理终结。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涉案数额4110925元,被告人顾陈瑶涉案数额2836645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黄冬青、马永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黄亚琴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被告人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
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被告人董曹君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冬青、董曹萍、顾陈瑶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袁建新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明,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各被告人,具体建议如下:建议撤销被告人董曹君缓刑,判处被告人董曹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
判处被告人袁建新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黄亚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庭后变更);
判处被告人马永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黄冬青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董曹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秦建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徐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朱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张梦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顾陈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董曹君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希望财产刑从轻处罚,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袁建新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希望财产刑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建新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黄亚琴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
被告人黄亚琴夫妻双方均涉案,家庭情况特殊;
被告人黄亚琴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马永军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希望财产刑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永军仅参与制造环节,非法经营数额计算应以制造环节的单价为基础;
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黄冬青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希望财产刑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冬青起次要、辅助作用,即使不构成从犯,也应介于主从犯之间考虑刑期;
被告人黄冬青家庭情况特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曹萍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董曹萍系员工,仅获取工资收入,希望法庭判处财产刑时能从轻处罚,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秦建群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秦建群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财产刑时能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力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徐力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财产刑时能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虹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朱虹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财产刑时能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梦媛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张梦媛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较为特殊,请求法庭判处财产刑时能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陈瑶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顾陈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经事先商量、分工后,决定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在未经MONCLER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董曹君出面联系被告人马永军、秦建群进行打板、加工,由被告人黄冬青负责安排、联系生产MONCLER羽绒服用的面料及商标标识、洗唛等辅料及成品羽绒服的装运,并安排被告人董曹萍、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等人分别在杭州四季青九天国际服装市场的A105档口、杭州市萧山区××路××区的办公室、仓库内帮忙拍照、发微信宣传、接单、配货发快递等。
2019年9月2日至11月7日,计销售各款式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3370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506875元。
2019年12月12日,海盐县公安局经依法搜查,在被告人马永军位于海盐县××镇××村××号家中(服装加工厂)扣押得MONCLER注册商标的各款式羽绒服、羽绒夹克、马夹等485件及生产、加工羽绒服所用的辅料,计价值人民币183775元;
被告人袁建新在得知该消息后,经联系并组织人员将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路××区仓库内的成品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转移运至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罗庄16组顺昌花苑8幢3单元202室存放,后又将其中部分转移至海宁市塘桥界牌头村70号隆业模板绗线加工厂内存放。
2019年12月24日,海盐县公安局经依法搜查,分别在上述2处搜查得各款式的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1580件、5667件,计价值人民币464020元、1956255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曹君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人袁建新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亚琴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
庭审后,被告人黄亚琴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许某、常某、冯某、卓某、王某、陈某1、管某、陈某2、陈某3、谢某、孙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书,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部分辩护人所提本案大部分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大部分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是客观事实,在本案量刑时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永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永军的涉案金额应以其制造环节销售至下一环节的价格认定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概括性犯罪故意之下,无论是制造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步骤,各环节之间只是先后顺序不同而已,整个侵权行为系由各个流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因此,本案不能仅从局部着眼,进而割裂部分同整体之间的关系,断章取义式的认定犯罪金额。
故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冬青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冬青应认定从犯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青虽非股东,但其上、下衔接制假、贩假环节,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和完成均发挥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但可与其他具有股东身份的主犯在量刑时适当区别。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为人民币4110925元,被告人顾陈瑶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为2836645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采纳辩护意见,对从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亚琴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曹君、袁建新、黄亚琴、马永军、黄冬青、董曹萍、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均自愿认罪认罚,可采纳辩护意见,分别从宽处罚。
被告人袁建新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采纳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曹君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黄亚琴、秦建群、徐力、朱虹、张梦媛、顾陈瑶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特殊案情,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董曹君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董曹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三、被告人袁建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被告人黄亚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马永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黄冬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董曹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曹君的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被告人袁建新的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被告人马永军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
被告人黄冬青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被告人董曹萍的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秦建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九、被告人徐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被告人朱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张梦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十二、被告人顾陈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黄亚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
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