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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梁山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731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梁山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山县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3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如家宾馆,住所:梁山县拳铺镇徐集一中东200米梁济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

经营者:吴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辉,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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