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3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如家宾馆,住所:梁山县拳铺镇徐集一中东200米梁济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
经营者:吴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辉,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