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1刑更1551号罪犯韩小兵,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川05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小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20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4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韩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小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二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积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狱内收支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履行能力,故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小兵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月2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