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佳德智能储存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卉,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梓康,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福业,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江,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上诉人南京佳德智能储存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梓康、于福业、罗小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赣01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佳德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佳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佳德智能储存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南京佳德智能储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