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417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南岸偶遇茶叶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尚景西苑对面(李牛仔宅首层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53KD5T22。
经营者:肖汇连。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南岸偶遇茶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