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涿州惠友旺角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063134778D。
法定代表人:张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涿州惠友旺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