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7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o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K7C12H。
经营者:陈清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于2021年3月19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正处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本案应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