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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海港区太阳城鹿儿岭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海港区太阳城鹿儿岭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海港区太阳城鹿儿岭服装批发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3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太阳城鹿儿岭服装批发城。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江东路20号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NR3P8T。

经营者:范美丽。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海港区太阳城鹿儿岭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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