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7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岳辉,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温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