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16813号
案件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68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生,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T。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5元,由被上诉人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径付上诉人);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5元,由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