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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彪与刘宝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525号
案件名称林德彪与刘宝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德彪;刘宝存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25号原告:林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弘宇,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德彪与被告刘宝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林德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林德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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