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00号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001。
法定代表人:姜乙,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赛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工业园厂房2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侠。
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义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