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58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谛,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角居委会金山商贸城金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GBF77E。
法定代表人:涂良文,执行董事。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退回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