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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桂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桂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桂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7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姗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桂平,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尚俊,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娜,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桂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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