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红福路福旺道。
法定代表人:张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三丰村洪三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阮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霸州市沃尔曼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