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街东大道139号B6-2幢。
法定代表人:张圣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燕萍,女,1962年6月10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燕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