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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8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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