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酒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程海平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9号楼1层16号。
经营者:程舟。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观山湖程海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