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05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二姑娘百货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红旗街。
经营者:诸英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二姑娘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