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93号 原告:黄志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神马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大厅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龙。
被告:王双龙,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大厅181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洪与被告泉州神马卫浴有限公司、王双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志洪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张红真 人民陪审员 刘美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