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81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火车站佳燕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站前路249号,注册号500101601380174。
经营者:谭燕芳,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火车站佳燕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