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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标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93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标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标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3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标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标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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