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1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祥兴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隆工业区永生路。
法定代表人:肖竹贤。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东祥兴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尚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祥兴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广东祥兴制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