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0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丁子食品平价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8。
经营者:吴勤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丁子食品平价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