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王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龙奥天街广场主办公楼2109-2。
法定代表人:裴文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泰创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中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泰公司第12084100号“中泰创展”和第12336712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中泰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泰创展”四汉字的行为;
三、被告济南中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济南中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鲁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济南中泰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自动履行了(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即停止侵犯原告中泰公司第12084100号“中泰创展”和第12336712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名称变更为济南泷青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青公司),但未履行(2019)鲁0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93.33元已扣划至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余款4343.33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
经济南市房屋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中泰公司(现名称泷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