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4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学利,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胜明,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学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学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