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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瑞生、黄灵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4民初6663号之九
案件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瑞生、黄灵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瑞生;黄灵玫;广州同仁中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胡柳明;毕艳金;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663号之九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瑞生,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灵玫,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告:广州同仁中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丰尚商务大厦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3。

法定代表人:胡瑞生。

被告:胡柳明,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知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艳金,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孵化楼**信用代码×××13K。

法定代表人:顾海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瑞生、毕艳金、黄灵玫、胡柳明、广州同仁中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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