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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刑初1426号
案件名称林伟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伟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4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伟佳,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嘉文,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森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伟佳及辩护人龙嘉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林伟佳伙同同案人李某2(在逃)合谋销售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由李某2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林伟佳负责销售。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家庄邝家北八巷7号抓获被告人林伟佳,并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家庄邝家北八巷7号一楼查获林伟佳准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MAC”口红218000支、“MAC”散粉4000盒、“MAC”眼线膏2000盒、“MAC”粉底液10000支、“MAC”眼线笔10000支,在涉案地点三楼起获准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MAC”套盒2600套、“MAC”口红35280支、“MAC”眼影12克装2400盒、“MAC”唇彩8400支、“MAC”眼影32克装800盒、MAC”口红套装800套、“MAC”眼影膏3300支、“URBANDECAY”粉饼15克装3168支、“URBANDECAY”口红2160支、“URBANDECAY”粉饼30克装576支。

经鉴定,涉案的标有“URBANDECAY”注册商标的粉饼15克装、“URBANDECAY”口红、“URBANDECAY”30克装粉饼总价值人民币280800元,涉案的标有“MAC”标识的化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33514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伟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林伟佳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伟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伟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林伟佳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从犯、犯罪未遂、家庭情况特殊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伟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家庄邝家北八巷7号系被告人林伟佳租赁,用于储存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鉴定书、公证书、委托书,送货单,手机号码138××××****的开户信息及案发时段的通话记录,补充侦查情况说明,穗花价认定[2019]901、944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视频,被告人林伟佳的财产查询单、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被害人单位代表戚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林伟佳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对案发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指认,被告人林伟佳的供述及对证人张某2的辨认笔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同案人李某2的身份证、案发现场照片的指认,被告人林伟佳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佳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林伟佳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林伟佳租赁仓库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负责销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并非辅助、次要作用,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林伟佳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林伟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被告人林伟佳犯罪的情节、性质、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身份证一张、钥匙一串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MAC”口红253280支,“MAC”散粉4000盒、“MAC”眼线膏2000盒、“MAC”粉底液10000支、“MAC”眼线笔10000支、“MAC”套盒2600盒、“MAC”眼影12克装2400盒、“MAC”唇彩8400支、“MAC”眼影32克装800盒、“MAC”口红套装12支装800套、“MAC”眼影膏3300支、“URBANDECAY”粉饼15克装3168支、“URBANDECAY”口红2160支、“URBANDECAY”粉饼30克装276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嵩人民陪审员  毕凯微人民陪审员  高丽开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淑晶杨俊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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