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禹王台区王明文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昌升国际商贸城B-5-210。
经营者:王先明,男,出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8)。
法定代表人:韩金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王台区王明文具店(经营者:王先明)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知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王台区王明文具店(经营者:王先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禹王台区王明文具店(经营者:王先明)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禹王台区王明文具店(经营者:王先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