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慧兰副食超市,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1)室体经营者:徐惠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慧兰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