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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邢转红、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荣昌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43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邢转红、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荣昌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邢转红;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荣昌日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3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转红,女,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宾,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夫妻关系。

被告: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荣昌日化商行,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品牌服饰广场化妆品街521/div>经营者:邢转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邢转红、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荣昌日化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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