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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煜增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9092号
案件名称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煜增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煜增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092号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舟,女,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琪,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上海煜增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林立伟。

本院受理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煜增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注册编号为第15641797号、第15641713号、第26103127号、第12639472号、第25755450号、第10249008号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从未授予被告任何授权进行网络产品分销,被告自行出具授权书,宣称获得“韩后”品牌授权,所售产品均为正品商品并通过两个淘宝店铺“假1赔10正品店”“爱化妆的美人鱼”销售来源不明的产品,且采取低价倾销行为,侵犯了“韩后”品牌的商标权利。

被诉侵权标识的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均构成相同。

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已经超出指示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用途,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获得销售韩后品牌产品的合法授权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

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产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即本院辖区内。

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的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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