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51号申请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迅达厨卫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骏业路。
经营者:汪小平(已故),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迅达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